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的重要基地,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。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,提高教育教学质量、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,根据国家教育部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》制定本规程。
第二条 实验室隶属或依托学校管理,实验室在教学学院的领导下进行工作。
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,开展科学研究,把培养高质量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作为工作重点,力争做出高水平的科学研究成果;根据需要积极开展技术开发工作,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。
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,统筹规划、合理设置。要做到建筑设施、仪器设备、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。
第五条 实验室工作应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,有重点的、不断地以现代科学技术和先进设备装备实验室,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,逐步实现现代化。
第六条 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培养,努力建立一支技术熟练、结构合理、具有较高专业技术素质、热心为教学、科研服务的队伍。
第二章 任 务
第七条 实验室根据专业人才培养要求、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,按教学计划开出实验课,安排实验人员完成实验教学任务。实验实训部安排相关实验老师制订实验教学大纲与教学计划,并负责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。
第八条 重视和加强对学生基本实验方法和技能的训练,使学生掌握科学实验技能和现代实验方法。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、严谨的科学态度,提高分析问题、解决问题的能力。有条件的实验室要向学生开放,在教师的指导下开展课外研究活动。
第九条 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,不断更新实验内容,改革实验方法,增强设计实验、课题实验,丰富实验内容,激发学生的想象力与创造力。
第十条 实验室应积极承担并高质量地完成科学研究任务,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工作。
第十一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、维修、计量及标定工作,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。开展实验技术和自制实验仪器的研究工作。
第十二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,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等技术交流活动。
第三章 人 员
第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一般要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。
第十四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:
(一)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,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。
(二)领导并组织完成本规程中所列的实验室工作任务。
(三)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,贯彻、执行有关规章制度。
(四)制定各类岗位责任制,加强对实验专职人员的监督与管理。
(五)定期检查、总结实验室工作,开展评比活动等。
第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: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、研究人员、实验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和工人。各类人员要有明确分工,各司其职,同时要团结协作,热爱本职工作,刻苦钻研业务,积极完成各项任务。
第十六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确立为:实验员(技术员)、助理实验师(助理工程师)、实验师(工程师)、高级实验师(高级工程师)、正高级实验师(正高级工程师)。
第十七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,依据教学、科研、技术服务工作量、实验室仪器设备情况及各种管理工作量,合理折算后确定。
第十八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,级别晋升,根据实验室工作特点和本人工作实绩,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四章 体制、建设和管理
第十九条 实验实训中心是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的行政职能部门,其主要职能是:
(一)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总体要求,负责拟定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,并负责组织执行、检查落实。
(二)负责学校 计算机机房、语音室、学院共享的实验室管理与建设。
(三)负责拟定学校实验实训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,组织检查、督促各教学单位的实验实训室管理,实施实验实训室评定与检查验收等工作。
(四)组织编制全校实验实训课程质量标准手册,规范实验实训教学行为;组织全校性实验实训工作总结、经验交流等。
(五)负责全校公共和专业实验室、实验耗材的管理和监督。
(六)负责实验实训教学信息的统计上报工作。
(七)负责做好实验实训教材建设。
(八)协助做好实验实训专业队伍建设,负责开展实验实训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。
第二十条 各学院须配一名副院长分管实验室工作,同时配备专(兼)职实验实训教学部主任。
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的建立、调整和撤销必须经学校批准。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、技术开发等任务。
(二)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屋、设施及环境。
(三)有足够数量、配套的仪器设备。
(四)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。
(五)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。
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,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。实验室应当根据教学要求及科研和学科建设方向,提出建设规划,报学院和学校审批后执行。
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经费采取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办法,包括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、教育事业费、基建费、科研费、校企合作经费等,各种经费须提留一部分用于实验室运行。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,须将收入的一部份用于实验室建设。
第二十五条 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,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,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、安全管理、放射性管理等法规和制度,做好防火、防爆、防盗、防事故等方面的工作,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,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。
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应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,要针对高温、低温、辐射、病菌、噪声、毒性、激光、粉尘、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,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。凡经执法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,经整改后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。
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,不随意排放废气、废水、废物,不得污染环境。危险废弃物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。
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,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《实验动物管理条例》进行饲养管理、检疫和使用。
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,可以参照原国家教委《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作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暂行规定》(教备局字008号文件)和根据学校实际情况,在严格考勤记录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。
第三十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、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,按照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《bat365在线平台官方网站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》、《bat365在线平台官方网站实验实训耗材管理办法》、《bat365在线平台官方网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》等规章制度执行。
第三十一条 充分发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作用,避免重复购置,提倡资源共享,提高使用效益。根据学校全局发展需要,学校有权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统一调配。
第三十二条 学校要抓好计量管理。实验室要重视仪器、仪表、工具等的计量工作。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,都要按照国家教育部及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,进行计量认证,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。
第三十三条 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,对实验室工作进行管理,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。
第三十四条 学校将组织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,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,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,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。
第三十五条 实训室相关工作参照本规程执行;本规程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。